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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对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资产评估中有时会碰到。但在大量有关资产评估的论着中,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讨论的并不多,即使有的论着述及了融资租赁资产,也不够系统深入。本文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融资租赁资产评估的知识,欢迎交流。如需在地区也可以联系我们。为你答疑解惑,期待您的垂询。
一、融资租赁资产的性质
融资租赁按承租方*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租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
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这些已付的租赁费在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但未付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但并不是固定资产。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为收益法,具体可分为预期收益法和成本节约额法。当难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替代的,这时就应用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估,将利用该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为取得和履行该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之后的净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在评估实务中,有时虽然原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这时也可使用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当能够通过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相同的资产时,就应用成本节约额法进行评估,将新合同与原合同之间价格差异的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
如前所述,当原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替代的时候,就要用预期收益法评估该合同收益的价值。
首先,分年度预测融资租赁资产所能带来的收益额。如果该资产可以独立核算收支,把收益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融资租赁资产在其中占有相应的份额。如果该资产不能独立地核算收支,则可按包括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小可独立核算的范围进行预测,在把收益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析之后,再按融资租赁资产在同类生产要素中的贡献进行分配,逐年确定该资产带来的收益。
其次,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用未来年度的收益减去相应年度需支付的租赁费用,就可得到该资产所能带来的分年度的净收益额。
在得到融资租赁资产的净收益之后,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率,对净收益进行所得税扣除,得到融资租赁资产的税后净收益。
在上述测算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要对融资租赁的资产进行充分的调查,以合理确定其自然寿命、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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